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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商品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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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9日郑州商品交易所第六届理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2020年4月9日〔2020〕86号公告发布,自2020年4月9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套期保值业务规范发展,充分发挥套期保值功能,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套期保值持仓实行额度管理制度。

按套期保值持仓额度使用阶段,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分为一般月份(本办法指期货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一个月第15个日历日)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和临近交割月份(本办法指交割月前一个月第16个日历日至合约最后交易日)套期保值持仓额度。

按套期保值持仓额度使用方向,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分为买入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和卖出套期保值持仓额度。买入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可以用于建立期货合约买方向、看涨期权合约买方向、看跌期权合约卖方向的套期保值持仓;卖出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可以用于建立期货合约卖方向、看涨期权合约卖方向、看跌期权合约买方向的套期保值持仓。

第三条 需进行套期保值交易的客户应当向其开户的期货公司会员申报,由期货公司会员进行审核后,按本办法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非期货公司会员直接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委托境外经纪机构从事期货交易的客户进行套期保值,应当委托其境外经纪机构办理,境外经纪机构再委托期货公司会员办理。

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的套期保值申请材料应当由会员保存完整,以备交易所抽查。

第四条 申请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应当具备与申请品种相关的经营资格。

第五条 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和客户在交易所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申请与审核

第六条 申请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应当填写《郑州商品交易所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申请表》,并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公司注册证书等能够证明经营范围的文件;

(二)申请品种上一年度现货经营规模;

(三)申请品种当年或者套期保值期间的现货经营计划;

(四)企业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五)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申请应当在套期保值期货合约交割月前一个月的第5个日历日之前的交易日提出,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该合约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申请。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可以一次申请多个合约的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

第八条 对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申请,交易所按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现货经营状况、套期保值申请品种、持仓方向、持仓数量以及历史违规情况等因素,确定其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

第九条 交易所收到完整的套期保值申请材料后5个交易日内进行审核并予以答复。

第三章 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申请与审核

第十条 申请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应当填写《郑州商品交易所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申请表》,并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公司注册证书等能够证明经营范围的文件;

(二)申请品种上一年度现货经营规模;

(三)证明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需求真实性的相关材料,如当年或者套期保值期间的现货经营计划、加工订单、购销合同、发票、仓单、库存证明、拥有实物的其他证明等;

(四)企业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五)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申请应当在套期保值期货合约交割月前二个月第15个日历日至交割月前一个月第5个日历日之间的交易日提出,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该合约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申请。

交易所在申请截止日后的5个交易日内集中审核并予以答复。

第十二条 对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申请,交易所按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现货经营状况、套期保值申请品种、持仓方向和数量、历史违规情况、历史套期保值持仓额度使用情况、对应期货及期权合约整体持仓情况、可供交割商品的数量以及期现价格是否背离等因素,确定其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

全年各合约月份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累计不超过其当年生产能力、当年生产计划或者上一年度该商品经营数量。

第四章 套期保值交易

第十三条 获批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可通过交易指令直接建立套期保值持仓,也可通过对历史持仓确认的方式建立套期保值持仓。

第十四条 期权行权时,期权套期保值持仓转化为相应的期货套期保值持仓。

第十五条 套期保值持仓额度自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含该日)不得重复使用。

第十六条 交易所可以对套期保值交易的保证金、手续费采取优惠措施。

第五章 套期保值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交易所对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获批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交易所对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提供的有关生产经营状况、资信情况及期货、期权、现货市场交易行为进行监督和调查,会员及相关客户应予协助和配合。

交易所可以要求获批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报告现货、期货及期权交易情况,补充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在获批套期保值持仓额度期间,企业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套期保值业务造成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条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或者套期保值企业的经营状况,对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套期保值持仓额度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需要调整套期保值持仓额度时,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提出变更申请。

第二十二条 获批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对其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调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持仓额度、限制开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

(一)利用套期保值额度频繁进行开平仓交易的;

(二)临近交割月份交易行为不符合经济合理性,且无法说明正当理由的;

(三)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不符合套期保值目的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在进行套期保值申请或者交易时,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等欺诈行为、不如实申报实际控制关系、未按本办法履行报告义务或者其他违反交易所规定行为的,交易所可以对其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不受理其套期保值申请、调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郑州商品交易所。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9日起施行。

附件:郑州商品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