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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金期货居间业务特别提示
期货居间人是指受期货公司委托,为期货公司提供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独立承担基于中介服务所产生的民事责任,期货公司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的机构及自然人。
一、居间人行为准则:
与我公司开展合作的居间人应当坚持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在投资者与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前履行下列程序:
(一)居间人应当全面了解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和目标、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流动性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对投资者的投资能力进行鉴别,将合格的投资者介绍给公司;
(二)居间人应当如实向投资者告知居间身份,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解释公司、投资者、居间人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告知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要求。不故意隐瞒期货投资的风险或者故意扩大期货投资的利益,不做不实、误导的广告与宣传,不进行欺诈活动。
二、 我公司可以委托居间人从事下列活动,居间人应当在居间合作范围内开展业务:
(一)向我公司介绍投资者,并促成投资者与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二)向投资者介绍我公司的基本情况;
(三)向投资者介绍期货投资的基本常识包括但不限于开户、交易、追加保证金、强行平仓、资金存取等;
(四)向投资者介绍与期货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和我公司的有关规定;
(五)向投资者传递由公司统一提供的我公司宣传推介材料;
(六)中国期货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活动。
三、居间人在与我公司开展居间合作期间,应严格遵守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我公司要求,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配合监管部的检查及调查工作;
(二)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忠实履行中介义务,积极促成投资者与我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三)保守因开展居间合作知悉的我公司商业秘密及投资者信息,不泄露或者转递给他人。
四、居间人与我公司开展居间合作期间,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以任何形式参与期货配资,变相非法集资或者融资;
(二)接受投资者委托,代理投资者从事期货交易,或者代理投资者办理账户开立、销户、结算签字、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三)为投资者提供集中交易场所、交易设施或者交易软件,以我公司员工、代理人的身份对外开展业务,擅自印刷和发放宣传资料,以及向投资者发出容易使其对居间人身份产生误解的其它信息;
(四)虚构或者担任挂名居间人;
(五)隐瞒重要事实或者进行误导性陈述,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夸大或者片面宣传投资业绩,向投资者作获利保证或者共担风险的承诺,诱使投资者进行期货交易;
(六)为投资者介绍代理人代其进行期货交易;
(七)要求我公司支付与居间合作无关的费用;
(八)超过居间合同约定的合作范围开展居间活动;
(九)委托他人代理其开展居间活动;
(十)以任何形式向投资者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品种、价位、方向、数量等指向明确的交易建议;
(十一)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中国期货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