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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宣传月丨安全稳健理财,这些法律提示千万别错过!

发布时间:2024-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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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是第四个“民法典宣传月”。为了加强对民法典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治意识,推动民法典的实施和遵守,近日,《人民法治》杂志社旗下新媒体平台“人民法治之声”就如何安全理财这个话题专题采访了北京西城法院金融街人民法庭庭长杨成龙和法官刘茜倩。 “卖者尽责、买者自负”是金融理财纠纷的损失承担原则。金融消费者是否充分了解金融产品的性质及风险并在此基础上自主选择,是风险分担的重要依据。法官为大家提示了如何能够安全稳健的理财,这些法律提示千万别错过。

01

Q:消费者在购买金融理财类商品时,金融产品销售者会要求消费者填写《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用来评定消费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在金融服务法律关系中,这种《评估问卷》的作用是什么?销售者有怎样的义务?

填写《评估问卷》是金融机构了解投资者的重要方式,主要了解投资者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投资需求、风险偏好等信息,并在此基础上进行适当分类。根据风险评估问卷的结果,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类型一般分为保守型、稳健型、平衡型、成长型、进取型等,而理财产品一般也会按照由低到高划分为低风险、中低风险、中等风险、中高风险、高风险的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风险等级,不同的风险承受能力可选择的产品类型不同,从而防止消费者选择风险高于自身承受能力的理财产品。

发生纠纷时,若卖方机构不能举证证明其对金融消费者的风险认知、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了测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同时,我们也建议金融消费者根据自身情况,如实认真填写《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更好地了解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偏好,在此基础上,科学合理制定理财策略,选择与自身条件相匹配的风险等级产品,防范理财风险发生。

02

Q:法院在审理投资者因购买理财产品发生亏损所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案件时,对于代销类金融理财产品,如何认定银行与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关系?金融产品销售者承担怎样的义务?在什么情况下,这种义务可以减轻销售者的相应责任?

代销业务是指银行接受合作机构委托,在本行渠道向客户推介、销售由合作机构依法发行的金融产品,此时银行为该理财产品的销售机构。

针对个人投资者而言,双方之间为产品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针对机构投资者,其虽不能直接认定为消费者,但销售机构在代销过程中承担的义务是一致的。银行为客户提供理财等金融服务,消费者与银行之间具有较高的信赖关系,这就要求银行建立高度的谨慎勤勉和规范的自律机制,银行应尽到与客户的信赖相符的为客户利益而行为的多层次、多类型的义务,包括事先严格审查代销产品,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充分揭示代销产品风险,如实宣传产品等。

消费者在发生纠纷时经常难以区分销售机构和产品发行人之间的关系,不知道该向谁主张权利。对此,如因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消费者遭受损失的,消费者既可以请求金融产品的发行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金融产品的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或要求二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销售机构未履行适当性审查等义务时,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03

Q:随着数据电文和电子签名的普及,金融案件中的大量电子证据存储于卖方机构,司法实践中存在买方举证难、裁判者认定难的困境。对此,西城法院做了哪些工作?取得了哪些成效和经验?

这是一个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在金融案件中,与金融机构相比,金融消费者存在能力弱导致的信息不对称等情况,由此产生因举证困难引发的诉讼风险。例如,消费者购买理财产品时仅能通过金融机构的介绍了解投资去向和底层资产、增信措施等信息,金融机构并不向消费者披露售前尽职调查的详细情况,消费者完全不掌握售前信息。若消费者基于项目运转过程中了解到的底层资产问题主张金融机构未履行售前尽职调查义务,此时,我们要求金融机构对其认真、全面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包括查阅、访谈、实地调查、列席会议等方式。尽职调查为金融理财类产品管理人的重要义务,如果管理人的尽职调查没有达到上述标准,可能导致产品出现完全无法兑付的风险,此时,管理人因违约行为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实践中,我们会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兼顾当事人提出证据的可能性、难易程度、程序平等原则、诚信原则、公平原则等,对双方的举证责任分配做一些平衡,由此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04

Q:北京市西城区聚集了1900余家各类金融机构,175家总部企业,金融机构资产规模113.6万亿元,占全国的34%。西城法院涉金融理财类纠纷有哪些特点?伴随金融、证券业发展,有哪些新的变化值得关注?

金融街作为集决策监管、标准制定、机构总部等的国家金融管理中心和金融基础设施承载地。自2017年正式揭牌入驻金融街以来,金融街法庭一直致力于服务保障国家金融管理中心功能建设。

在对案件系统梳理、深入分析后,我们发现,涉金融理财类纠纷主要呈现如下特点:一是争议焦点相对集中。案件80%以上的争议问题集中在投资管理阶段,另有12%争议问题集中在销售推介和清算退出阶段。其中,适当性义务、受托人责任边界等问题为核心争议。二是金融创新多业态促使理财纠纷多样化。多种投融资服务业态整合推出,产品结构设计日益复杂,催生出新的纠纷类型。三是产品风险外溢特征明显。某支理财产品出现挤兑暴雷等情况,往往引发多个纠纷,涉诉主体众多。

2023年5月,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的成立,标志着金融强监管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将全面加强金融监管、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作为重点,提出对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释放了强监管、严监管的信号,金融监管部门正在全面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性监管等要求。

在强监管的背景下,我们也发现了一些新的变化:一是“刚兑”预期被打破,大众理性投资导向更为凸显,强调社会公众对金融理财产品风险收益有理性评估,买者自负,逐步强化理性投资。二是金融消费者和中小投资者保护理念更加凸显。随着金融理财交易架构愈发复杂,对如何实质性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出了更高要求。三是金融政策与司法规则协同衔接更加突出。金融监管规定的密集出台,丰富了司法审查不同机构时可资依据的规则供给。

05

Q:今年,最高法报告提出要助力加强金融法治建设,一体做实解纠纷、防风险、促治理。请您介绍北京西城法院“金融纠纷一站式司法确认”机制的运行情况,以及该机制取得的工作成绩、遇到的困难。

西城法院辖区内金融机构众多,金融案件收案量一直在全市居于前列。近年来,西城法院抓住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的契机,探索形成金融案件“一站式”解纷新模式,将出现逾期、符合起诉条件、尚未正式起诉的信用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纳入金融纠纷司法确认范围,通过“提前介入、全程监督、预先审查”一体化联动,强化行业调解、人民调解和司法确认的紧密对接,实现金融纠纷一站式高效化解。

2020年7月以来,通过以上机制,在诉前化解纠纷17811件,形成司法确认13506件。帮助近2万名群众挽回信用,帮助金融机构成功回款数亿元,为各方节省诉讼费用千万余元,并实现了辖区内金融案件的逐年下降。

我们认为我院探索形成的金融纠纷诉源治理新模式具备以下优势:一是缩短解纷周期,降低解纷成本。一站式网络司法确认,当事人无须来现场,即可形成调解协议并获得生效文书,诉讼周期平均缩短3个月。同时,司法确认不收取诉讼费用,有的案件中为当事人最多可节省诉讼费数万元。二是还款方案柔性化、司法保障刚性化。欠款人通过诉前协商能够得到息费减免或分期还款优惠政策,降低了即时还款压力,拯救欠款人信用、社会效果好。三是群众选择意愿高、调解概率大。能够在诉前阶段取得联系的欠款人有92%选择以该模式化解纠纷并达成调解。

06

Q: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审判的重点工作在于要依法妥当解决纠纷,还要履行风险防范化解职责。对此,西城法院有哪些新举措?要在哪些方面发力?

一是抓牢审判管理指标,提升司法质效。确定金融理财纠纷办案质效指标要求,紧盯法定审限内结案、案件平均审理时间等直接影响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的重点指标;加强基金、信托等领域纠纷数据分析,及时识别、解决新类型问题。二是抓强专业能力建设,树立裁判规则。设立8个精审团队,对新型、疑难、复杂金融案件进行专业化审理;举办“一案一精品”示范庭审活动,对新类型产品的案件加强研究和案例培育。三是抓实能动司法理念,促进金融治理。建立健全司法建议“制发—整改—反馈”机制,围绕金融理财领域疑难问题和苗头性风险提出对策建议。积极推动纠纷诉源治理,拟与驻区大型金融机构建立纠纷预处理联动机制;建立多元解纷机制,将行政调解、行业调解、专业调解相结合,助力构建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护航金融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