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保护
当前位置: 首页 > 投资者教育 > 投资者保护 > 内容详情

【新书连载之《如何进行期货交易》】期货适当性管理与产品风险分级

发布时间:2021-05-24
分享:

1.jpg

在期货开户中,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占了很大比重。比如,开通商品期权权限的投资者要求其风险承受能力C4级及以上。这就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各类期货产品的风险大小是怎么定义的,二是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大小又是如何测量的。

2016年12月1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并于2017年7月1日正式施行。适当性管理的核心是将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和相应的金融产品进行合理匹配。其目的并非限制投资者的交易自由,而是强调机构“卖方有责”义务,防范有些机构片面地追求经济利益,向风险承受能力不足的投资者推介高风险产品。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经营机构应当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信息,根据风险特征和程度,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划分风险等级。


下表是中国期货业协会2018年4月20日发布的新的《期货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

表 期货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

图片

上表的R1级和R2级产品通常是期货公司发行的固收类产品或风险较低的无杠杆的资管产品,不涉及期货。考虑到期货是杠杆交易,风险比较高,所以期货产品的风险等级起点就已经在R3了。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经营机构应当根据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对其适合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投资者类型作出判断,根据投资者的不同分类,对其适合购买的产品或者接受的服务作出判断。


为了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分类判断,期货公司会在期货开户之前,要求投资者填写一大堆表格和问卷,其内容包括财务状况、投资知识、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其他信息。期货公司收到问卷后,按总计分的高低如下表分类。

表 投资者问卷得分匹配

图片

得分越高表明风险承受能力越强。

中国期货业协会2017年11月17日发布《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

《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


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的匹配,应当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C1类投资者(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可购买或接受R1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 

(二)C2类投资者可购买或接受R1、R2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 

(三)C3类投资者可购买或接受R1、R2、R3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 

(四)C4类投资者可购买或接受R1、R2、R3、R4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 

(五)C5类投资者可购买或接受R1、R2、R3、R4、R5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 

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只可购买或接受R1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 

专业投资者可购买或接受所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 


《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第二十五条规定:


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的,经营机构在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投资者后,应当要求投资者签署特别风险警示书,确认其已知悉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特征、风险高于投资者承受能力的事实及可能引起的后果。 


通俗地说,就是经营机构发现产品风险大于投资者承受能力并告知时,投资者非要买,经营机构出于免责的目的,会要求投资者特别确认。显然,适当性管理不是为了限制投资者的交易权利,它解决的是销售机构“不能卖”的问题,不是投资者“不能买”的问题。

小贴士

投资者的“义务”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仅要求经营机构履行管理义务,也要求投资者审慎参与,买者自负,主动配合以下事项:

一是审慎决定参与交易。投资者应当根据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要求,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与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交易。

二是如实提供相关信息。投资者应当配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如实提供所需信息,不得采取虚假申报等手段规避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投资者不配合或提供虚假信息的,经营机构可以拒绝为其提供相应服务。

三是遵守“买者自负”原则。经营机构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并不构成对投资者投资收益的承诺和保证。投资者不得以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交易履约责任和相关投资风险。

四是通过正当途径维护合法权益。投资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侵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交易场所及相关单位的工作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