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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投资者周】期货交易的监督管理(三)

发布时间:2020-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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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中国期货业协会

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成立于2000年12月29日,是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成立的全国期货行业自律性组织,为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协会的注册地和常设机构设在北京。协会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协会宗旨:在国家对期货业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进行期货业自律管理;发挥政府与期货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坚持期货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期货业的正当竞争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期货市场的规范发展。

协会主要职责:


教育和组织会员及期货从业人员遵守期货法律法规和政策。

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和期货从业人员的行为,对违反本章程及自律规则的会员和期货从业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组织开展期货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健全行业诚信评价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进行诚信监督。

负责期货从业资格的认定、管理以及撤销工作,负责组织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授权的其他专业资格考试。

制定期货业行为准则、业务规范,推进行业廉洁从业文化建设,参与开展行业资信评级,参与拟订与期货相关的行业和技术标准。

开展投资者保护与教育工作,督促会员加强期货及衍生品市场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受理投资者与期货业务有关的投诉,对会员之间、会员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

为会员服务,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向中国证监会及国家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在经营活动中的问题、建议和要求。引导和推动行业服务实体经济,履行社会责任。

制定并实施期货人才发展战略,加强期货业人才队伍建设,对期货从业人员进行持续教育和业务培训。

设立专项基金,为期货业人才培养、投资者教育或其他特定事业提供资金支持。

开展行业网络安全与信息化自律管理,提高行业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工作水平。

收集、整理期货相关信息,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组织会员对期货业的发展进行研究,对相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提出建议,促进业务创新。

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与联系,开展期货市场宣传,经批准表彰或奖励行业内有突出贡献的会员和从业人员,组织开展业务竞赛和文化活动。

开展期货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入国际组织,推动相关资质互认。

依据自律规则对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及相关业务活动和其他涉外业务实行行业自律管理。

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委托以及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职责。


02
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

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原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于2015年4月正式更名)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决定设立,于2006年3月成立的非营利性公司制法人。其股东单位有上海期货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以及大连商品交易所,注册资本13.65亿元。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的业务接受中国证监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监控中心是非常具有中国特色的期货市场监管辅助机构。最初的职责相对单一,主要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的职责。近年来,监控中心职责范围得到较大扩展,现有主要职能包括:


期货市场统一开户;

期货保证金安全监控;

为期货投资者提供交易结算信息查询;

期货市场运行监测监控;

宏观和产业分析研究;

期货中介机构监测监控;

代管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

商品及其他指数的编制、发布;

为监管机构和期货交易所等提供信息服务;

期货市场调查;

协助风险公司处置。


03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中国证监会设在北京,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36个证券监管局,以及上海、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在对期货市场实施监督管理时,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制定有关期货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权;

对品种的上市、交易、结算、交割等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对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交割仓库等市场相关参与者的期货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制定期货从业人员的资格标准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监督检查期货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

对期货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对违反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开展与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国证监会依法履行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对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交割仓库进行现场检查。

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等资料。

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期货交易记录、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查询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的保证金账户和银行账户。

在调查操纵期货交易价格、内幕交易等重大期货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期货交易,但限制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至30个交易日。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