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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投资者周】期货交易的监督管理(一)

发布时间:202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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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客户

客户,也称为投资者、交易者。这些称谓是在不同情形下的不同表述,其含义大概相同。相对于期货公司而言时,投资者一般被称为客户。

一般来讲,法律法规强调客户是期货交易中被保护的对象。如《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一条开宗明义地规定:“为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加强对期货交易的监督管理,维护期货市场秩序,防范风险,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制定本条例。”但是,从规范期货交易行为、维护期货市场秩序的角度看,客户同时也应当是被监管的对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概括来讲,对客户的监管要求,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在开户过程中,投资者应当出具合法有效的单位、个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材料;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和材料,承诺资金来源合法;对拟开立的账户与其他账户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应当在开户时向期货公司披露。在期货公司进行适当性评估时,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证明材料。

二是在交易过程中,客户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违反这些规定的,可能会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和期货交易所的自律管理措施,严重的还可能会被宣布为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总的来说,客户主要还是期货市场的保护对象,各项监管制度安排本质上也是为了保护客户合法权益而设立的。客户只要严格遵守各项规定,可以放心大胆地交易。

02
期货公司

期货公司是期货市场中非常重要的一类主体,目前是唯一可以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的经营机构。换言之,只要投资者(包括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等)无法成为期货交易所的自营会员,就只能通过成为期货公司的客户并通过期货公司的代理才能从事在期货交易所组织的期货交易。因此,现行期货法律法规对期货公司的监管也是最系统和严格的。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期货公司业务实行许可制度,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其商品期货、金融期货业务种类颁发许可证。期货公司除申请经营境内期货经纪业务外,还可以申请经营境外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期货业务。”《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按照本办法设立的期货公司,可以依法从事商品期货经纪业务;从事金融期货经纪、境外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的,应当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应当依法登记备案。期货公司经批准可以从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从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看,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还是比较广泛的。但现阶段获准开展的业务,主要有境内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业务等。随着期货市场的发展和期货公司的壮大,期货公司的经营范围有望不断拓展,为期货市场参与者提供更加专业、优质的服务。

法规、规章对期货公司的监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期货公司治理和总体业务

关于公司治理

对期货公司的设立,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迄今,中国证监会已经多年未批准新设期货公司。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公司,经营期货业务。否则,即构成非法期货。

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期货公司的股权。期货公司不得为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提供融资,不得对外担保。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明晰职责、强化制衡、加强风险管理的原则,建立并完善公司治理。期货公司与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在业务、人员、资产、财务等方面应当严格分开,独立经营,独立核算。

未依法经期货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期货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任免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非法干预期货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期货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服务的,不得降低风险管理要求。

期货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不得与期货公司进行不当的关联交易,不得利用其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力获取不当利益。

除了满足一般公司治理的结构和要求外,期货公司可以设立独立董事。期货公司的独立董事不得在期货公司担任董事会以外的职务,不得与本期货公司存在可能妨碍其作出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期货公司应当设首席风险官,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风险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期货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首席风险官之间不得存在近亲属关系。

期货公司应当合理设置业务部门及其职能,建立岗位责任制度,不相容岗位应当分离。交易、结算、财务业务应当由不同部门和人员分开办理。期货公司应当设立风险管理部门或者岗位,管理和控制期货公司的经营风险。期货公司应当设立合规审查部门或者岗位,审查和稽核期货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性。期货公司应当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不得将分支机构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对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结算、统一风险管理、统一资金调拨、统一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关于业务开展

期货公司不得从事与期货业务无关的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期货公司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期货自营业务。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业务管理规则、风险管理制度,遵守信息披露制度,保障客户保证金的存管安全,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规定,向期货交易所报告大户名单、交易情况。

期货公司经营期货经纪业务又同时经营其他期货业务的,应当严格执行业务分离和资金分离制度,不得混合操作。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期货保证金存管等业务制度和流程,有效隔离不同业务之间的风险,确保客户资产安全和交易安全。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建立执业规范和内部问责机制,了解客户的经济实力、专业知识、投资经历和风险偏好等情况,审慎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提供与评估结果相适应的产品或者服务。

期货公司应当向客户全面客观介绍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产品或者服务的特征,充分揭示风险,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如实向客户提供与交易相关的资料、信息,不得欺诈或者误导客户。期货公司应充分了解和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加强对客户的管理。

期货公司应当在本公司网站、营业场所公示业务流程。期货公司应当提供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等资料供客户查阅,并在本公司网站和营业场所提示客户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询。

期货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制度,公开投诉处理流程,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及与客户的纠纷。

期货公司应当保证期货交易、结算、交割资料的完整和安全。期货公司应当建立数据备份制度,对交易、结算、财务等数据进行备份管理。期货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与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资料,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除依法接受调查和检查外,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非法提供给他人。客户资料保存期限自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小贴士

如何理解期货公司的交易结算资料的保存义务?

期货交易有关资料的安全保存,对于能否为将来可能发生的期货交易纠纷提供依据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世界各国的期货交易法律法规一般都要求期货交易的有关资料必须安全保存,并明确规定必须保存的资料种类及保存的期限。比如在美国,期货交易法规定期货交易所有保存记录的法定义务。需要安全保存的记录包括所有清楚登载其理事会、委员会或者其他从属机构活动的记录,还包括所有与期货交易有关的记录,保存期限为5年。记录应当随时可供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检查,其目的是为了检查期货交易所是否尽到组织管理和风险控制等职责,并且为随时稽查纠纷提供方便。期货经纪机构还应当保存买卖记录、有关投资者账户的细目、交易部位记录以及其他应当保存的文件和账簿(如投资者委托合同、开户记录、交易记录、投资者交纳的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记录、每月对账单、每日确认成交单、每月报表、交易流程记录等),各种记录必须符合CFTC规定格式和保存期限的要求完整保存。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不得挪用。

期货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业务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

期货公司的交易软件、结算软件,应当满足期货公司审慎经营和风险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规定的要求。

小贴士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对期货公司交易结算软件的规定有哪些?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期货公司的交易软件、结算软件,应当满足期货公司审慎经营和风险管理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规定的要求。期货公司的交易软件、结算软件不符合要求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期货公司予以改进或者更换。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期货公司的交易软件、结算软件的供应商提供该软件的相关资料,供应商应当予以配合。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供应商提供的相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交易软件、结算软件不符合期货公司审慎经营和风险管理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规定的要求的,可以对期货公司进行以下处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期货业务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期货公司的交易软件、结算软件供应商拒不配合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调查,或者未按照规定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提供相关软件资料,或者提供的软件资料有虚假、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期货公司应当具有符合行业标准和自身业务发展需要的信息系统,制定信息技术管理制度,按照规定设置信息技术部门或岗位,保障信息系统安全运行。期货公司应当通过自身具有管理权限的信息系统直接接受客户交易指令,不得允许或者配合其他机构、个人截取、留存客户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其他机构、个人违规提供客户信息,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期货公司发现其他机构、个人违规传输、转发、存储或者使用本公司经营数据和客户信息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评估影响范围、排查泄露途径。如涉及业务合作机构的,期货公司应当立即终止与其合作。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外部接入信息系统管理制度。期货公司信息系统接入外部信息系统的,应当对接入的外部信息系统开展合规评估、风险评估和技术系统测试,保证接入的外部信息系统的合规性和安全性,并按照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业协会的要求报告接入方及接入信息系统情况,不得违规为客户提供信息系统外部接入服务。期货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者股权被冻结或者用于担保,以及发生其他重大事件时,期货公司及其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自该事件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报告。

(2)各项具体业务

经纪业务

期货公司从事经纪业务,接受客户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进行期货交易,交易结果由客户承担。期货公司不得向客户做获利保证;不得在经纪业务中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担风险。期货公司在为客户开立期货经纪账户前,应当向客户出示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由客户签字确认,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期货公司不得接受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

在代理客户交易过程中,期货公司应当建立交易指令委托管理制度,并与客户就委托方式和程序进行约定。期货公司应当按照客户委托下达交易指令,不得未经客户委托或者未按客户委托内容,擅自进行期货交易。期货公司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进行期货交易。期货公司不得隐瞒重要事项或者使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诱骗客户发出交易指令。



以书面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客户应当填写书面交易指令单;

以电话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期货公司应当同步录音;

以计算机、互联网等委托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期货公司应当以适当方式保存。以互联网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期货公司应当对互联网交易风险进行特别提示。



期货公司应当在传递交易指令前对客户账户资金和持仓进行验证。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传递客户交易指令。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客户交易行为管理制度,发现客户交易指令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出现交易异常的,应当及时向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期货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期货保证金制度。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不得低于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标准,并应当与自有资金分开,专户存放。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属于客户所有,除规定可以划转的情形外,严禁挪作他用。期货公司应当为每一个客户单独开立专门账户、设置交易编码,不得混码交易。期货公司根据期货交易所的结算结果对客户进行结算,并应当将结算结果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方式及时通知客户。

期货公司应当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期货公司开立、变更或者撤销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应于当日向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备案,并通过规定方式向客户披露账户开立、变更或者撤销情况。期货公司存管的客户保证金应当全额存放在期货保证金账户和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内,严禁在期货保证金账户和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之外存放。期货公司和客户应当通过备案的期货保证金账户和登记的期货结算账户转账存取保证金。客户在期货交易中违约造成保证金不足的,期货公司应当以风险准备金和自有资金垫付,不得占用其他客户保证金。

期货公司应当在每日结算后为客户提供交易结算报告,并提示客户可以通过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进行查询。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规定为客户申请、注销交易编码。客户与期货公司的委托关系终止的,应当办理销户手续。期货公司不得将客户未注销的资金账号、交易编码借给他人使用。

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期货公司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服务合同,明确约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纠纷处理方式等事项。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②以虚假信息、市场传言或者内幕信息为依据向客户提供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③对价格涨跌或者市场走势做出确定性的判断;

④利用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谋取不正当利益;

⑤利用期货投资咨询活动传播虚假、误导性信息;

⑥以个人名义收取服务报酬;

⑦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资产管理业务

 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通过专门账户提供服务。期货公司可以依法为单一客户办理资产管理业务或者为特定多个客户办理资产管理业务。

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以欺诈手段或者其他不当方式误导、诱导客户;

②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③接受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最低限额;

④占用、挪用客户委托资产;

⑤以转移资产管理账户收益或者亏损为目的,在不同账户之间进行买卖,损害客户利益;

⑥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利益为目的,使用客户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⑦利用管理的客户资产为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⑧利用或协助客户利用资管账户规避期货交易所限仓管理规定;

⑨违反投资者适当性要求,通过拆分资产管理产品等方式,向风险承受能力低于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⑩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