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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投资者周】期货交易过程中责任的承担(三)

发布时间:2020-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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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客户对交易结果的确认

案例

客户小王在某期货公司开户进行期货交易。由于平常工作十分繁忙,且小王认为近期某期货品种的价格长期看涨,他在开仓买入一笔该期货合约后,就像买入股票一样放在账户里等着上涨,平常很少关注,有时甚至对期货公司的通知都懒得看。而该期货公司因小王交易的金额比较小,且平时很少交易,并没有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小王履行通知义务。交易一段时间后,市场行情并没有像小王预期的那样发展,他的账户出现了亏损。此时小王认为期货公司没有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通知义务,影响了自己的交易,起诉至法院要求期货公司赔偿其损失。您觉得法院会支持小王的诉讼请求吗?小王和期货公司,孰是孰非?



期货交易中,每个交易日交易结束后,期货公司要对每位投资者的盈亏、交易手续费、交易保证金等款项进行结算。期货公司在每日结算后向投资者发出交易结算单。交易结算单一般载明下列事项:账号及户名、成交日期、成交品种、合约月份、成交数量及价格、买入或者卖出、开仓或者平仓、当日结算价、保证金占用额和保证金余额、交易手续费及其他费用、税款等需要载明的事项。期货公司必须按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方式及时向客户通知及确认交易结果,这既是期货公司的一项基本服务,也是期货公司的一项法定义务。

期货市场是高风险的市场,交易中稍有疏忽,都有可能给交易者个人乃至整个市场酿成巨大风险。对投资者而言,及时得知交易结果直接影响其对市场的判断以及对下一步交易的决策。期货公司作为为客户提供经纪服务的机构,必须认真履行通知义务,尽到谨慎之职。需要注意的是,客户得到期货公司的通知后,如果对交易结算结果有异议,必须在第二天开市前以书面或约定形式提出,否则视为认可交易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还规定,期货交易所未按交易规则规定的期限、方式,将交易或者持仓头寸的结算结果通知期货公司,造成期货公司损失的,由期货交易所承担赔偿责任;期货公司未按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将交易或者持仓头寸的结算结果通知客户,造成客户损失的,由期货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期货公司与客户对交易结算结果的通知方式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期货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发出上述通知的,对客户因继续持仓而造成扩大的损失,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赔偿额不超过损失的80%。

客户对当日交易结算结果的确认,应当视为对该日之前所有持仓和交易结算结果的确认,所产生的交易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期货公司对交易结算结果提出异议,期货交易所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对造成期货公司扩大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客户对交易结算结果提出异议,期货公司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期货公司对造成客户扩大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期货公司对期货交易所或者客户对期货公司的交易结算结果有异议,而未在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或者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的,视为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对交易结算结果已予以确认。

关于交易结算报告的通知方式,期货公司和投资者都应事先就此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以免将来发生争议。期货公司向客户已发出交易结算结果,客户否认收到上述结算结果的,如果双方对通知方式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如果当事人之间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期货公司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发出交易结算结果报告的,对造成投资者继续持仓扩大的损失,期货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客户对自己的账户应尽关心之责;因未尽到关心之责,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即要对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

此处需要提及的是,《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在强调期货公司通知客户的义务的同时,也规定客户应当及时查询并妥善处理自己的交易持仓。这样规定,是为了在期货公司和客户之间进行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对应于期货公司的通知义务,客户也应当以积极的、负责任的态度及时查询和处理自己的交易持仓。如果客户怠于查询,或者没有妥善处理自己的交易持仓,那么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失。

02
实物交割
案例

甲贸易公司注册了白糖期货标准仓单两张。因为经营需要,甲公司将其中一张仓单转让给了乙食品厂,留下了另一张。随后,甲公司通过期货市场卖出了与一张仓单上白糖数量相应的期货合约,并持仓至交割。交割时,这张仓单被配对给了丙贸易公司。乙食品厂、丙贸易公司在提货时发现仓单所对应的货物质量有问题。此时,乙食品厂、丙贸易公司应当向谁提出赔偿?



在期货交易中,实物交割牵涉的主体多,交割程序比较复杂,且可能存在实物质量等问题,引发的纠纷较多。如果在实物交割过程中出现问题,责任应当由谁来承担呢?实物交割中比较典型的是标准仓单交割方式,即在交割时,买方支付货款、卖方交付标准仓单。下面就以标准仓单交割方式为例来进行介绍。

第一,卖方为了完成交割,需要在交割时提交符合条件的标准仓单。为此,卖方需要在交割之前,将符合期货合约规定标准的货物运至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注册成期货市场标准仓单。在标准仓单注册以及注册完成后货物保管环节,如因交割仓库未履行货物验收职责或者因保管不善给仓单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交割仓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在开始交割时,如果期货公司没有代客户履行申请交割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造成客户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交割日,卖方期货公司未向期货交易所交付标准仓单,或者买方期货公司未向期货交易所账户交付足额货款,构成交割违约。构成交割违约的,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交割后,买方客户未在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对货物的质量、数量提出异议的,应视为其对货物的数量、质量无异议。

第四,无论在交割时还是在平时,仓单持有人申请提货的,交割仓库不能在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标准仓单持有人交付符合期货合约要求的货物,造成标准仓单持有人损失的,交割仓库应当承担责任,期货交易所承担连带责任。期货交易所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交割仓库追偿。

小贴士

什么是标准仓单?

我国《合同法》“第二十章仓储合同”规定了仓单的有关内容。其中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

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储存场所;

储存期间;

仓储费;

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标准仓单,是指交割仓库开具并经期货交易所认定的标准化提货凭证。在期货市场中,标准仓单是指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在完成入库商品验收、确认合格后签发给货主的实物提货凭证。标准仓单经交易所注册后生效,方可用于交割。

标准仓单是表示一定数量货物交付或返还请求权的文书,属于物权凭证,也是记名的物权证券。标准仓单上所载明的权利与标准仓单是不可分离的。首先,持有标准仓单,就表示持有仓单上注明的一定数量或品质的物品。其次,标准仓单可以背书转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将仓单上所载明的物品的所有权转移于他人。交付仓单,即表示交付了仓单上注明的物品。最后,由于标准仓单的物权属性,它还可以在期货交易中进行质押。因此,我国期货交易所规定,标准仓单可用于交割、转让、提货、质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