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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书连载之《期货交易中的“规矩”》】保证金制度(一)

发布时间:202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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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投资者赵某经营钢材贸易多年,收益丰厚,在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购置了多套房产。近期因为生意不太景气,想投资期货,但手头现金并不宽裕。某期货公司考虑到赵某的实际情况,允许其以在北京的某处房产作为保证金参与期货交易。赵某于是将该房产抵押给了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将该房产做了评估,以其价值的六折为赵某提供了融资,允许赵某以此为保证金从事期货交易。期货公司的行为是否适当?

投资者孙某想参与期货交易,但听说前些年期货市场发生过期货公司高管携带客户期货保证金逃亡国外的事件,十分担心。一天,他向一位了解期货市场的朋友咨询,朋友告诉他,那都是“老黄历”了,现在期货市场监管十分严格,不仅不会发生期货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的事情,而且因期货公司风险控制不力给客户造成的保证金损失,国家还会补偿呢。孙某可以相信这位朋友的话吗?



01
保证金是什么

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交易。简言之,投资者在期货市场买卖期货,除非最后参与交割,并不用支付货物的全部价款,而只需按照其所买卖期货合约价值的一定比例(通常为5%~10%)缴纳资金即可。投资者缴纳的这笔资金,就是期货保证金,主要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

在期货交易中,客户必须由期货公司代理才可以进行期货交易。期货交易中的保证金是分级收取的,即期货交易所向作为其会员的期货公司收取保证金,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保证金。如此收取的保证金分别称为会员保证金和客户保证金。会员保证金又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结算准备金是指会员为了交易结算,在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预先准备的资金,是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交易保证金是指会员在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确保合约履行的资金,是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当买卖双方成交后,交易所按照持仓合约价值的一定比率向双方收取交易保证金。交易所并不直接向投资者收取保证金。客户保证金是客户为期货交易向期货公司缴纳的资金。实践中,客户存入期货公司的资金,无论是否已用于交易和结算准备使用,只要在保证金专用账户存放,习惯上都称为“保证金”。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保证金属于会员所有,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属于客户所有。这样的规定看似矛盾,但在法律关系上是有意义的。这是因为期货交易是严格的分层结算,即期货交易所对会员结算,会员对客户结算,期货交易所与客户之间是没有直接的结算法律关系的。只是由于从行纪交易组织形式出发,相对于期货交易所而言,期货公司会员所缴纳的投资者用于交易结算的资金为会员保证金。因此,才会出现类似“双重所有”的规定。在期货公司不允许以自有资金自营的情况下,无论名义上区分为会员保证金还是客户保证金,保证金的最终所有权都是投资者所有的。

期货交易中,期货合约的保证金标准是由期货交易所根据合约特点设定的。一般在期货合约中有一个名为“交易保证金”或者“最低交易保证金”的条款,规定该期货合约交易中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期货交易所还会根据期货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期货合约的持仓量、期货合约出现连续涨跌停板等情形,规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标准。一般来说,为了防范市场风险,距离交割月份越近,保证金标准会越高;合约持仓量越大,保证金标准会越高;合约出现连续涨跌停板时,保证金标准会提高。此外,在交易过程中,期货交易所还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等调节保证金标准。在交易过程中的保证金标准及其调整情况,一般规定于各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中。

期货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标准,适用于交易所向其会员收取保证金时。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标准,期货公司一般会在《期货经纪合同》中与客户进行约定。期货公司收取的保证金标准一般会高于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水平。而且,根据客户的资信等情况不同,期货公司是可以对不同客户设定不同的保证金水平的。但无论如何,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标准,不得低于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标准,否则就有可能构成透支交易。

02
保证金必须是货币资金吗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期货交易者按照规定交纳的资金或者提交的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标准仓单、国债等有价证券,均属于保证金。可见,除了货币资金,投资者还可以以标准仓单、国债等有价证券用作保证金。不过,并不是所有有价证券都可以用作保证金的。提交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的,还需要遵守以下规则:

首先,有价证券的种类由中国证监会规定。《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期货交易所可以接受以下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

经期货交易所认定的标准仓单;

可流通的国债;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有价证券。

实践中,用作保证金的主要是期货交易所的标准仓单。此外,2015年1月,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在国债期货产品上开展了国债作为期货保证金试点,并在2019年初将适用范围扩展至所有金融期货品种。

其次,以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充抵的期限不得超过该有价证券的有效期限。标准仓单充抵保证金的,期货交易所以充抵日前一交易日该标准仓单对应品种最近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的结算价为基准计算价值。国债充抵保证金的,期货交易所以充抵日前一交易日该国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较低的收盘价为基准计算价值。期货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用于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的基准计算价值进行调整。

再次,有价证券并不能全额用作保证金。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金额不得高于以下标准中的较低值:

有价证券基准计算价值的80%;

会员在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的实有货币资金的4倍。

最后,期货交易的相关亏损、费用、货款和税金等款项,应当以货币资金支付,不得以有价证券充抵的金额支付。

此外,客户以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期货公司应当将收到的有价证券提交期货交易所。客户以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期货交易所应当将用于充抵的有价证券的种类和数量如实反映在该客户的交易编码下。

从以上规定也可以看出,保证金不必然是货币资金,但也仅限于货币资金和符合一定条件的有价证券。房产等财产,由于其不易变现,不适合、不能用作期货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