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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有组织犯罪法》典型案例
三个案例带大家了解《反有组织犯罪法》
案例一:“套路贷”占人房产
01基本案情
2013年9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林某某通过实际控制的公司,以吸收股东、招收业务人员的方式,逐步形成层级明确、人数众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办理房屋抵押借款为名,诱骗被害人在公证处办理售房委托等公证,恶意制造违约事项,利用公证书将被害人房产擅自过户至该组织控制之下,后采用暴力、威胁及其他“软暴力”手段非法侵占被害人房产,通过向第三人出售、抵押或采用虚假诉讼等方式,将骗取的房屋处置变现,造成数十名被害人经济损失1.7亿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某黑社会性质组织为获取巨额经济利益,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且在民间借贷领域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
02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套路贷”涉黑案。“套路贷”涉黑涉恶犯罪的猖獗,严重侵犯人民群众人身、财产权益,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本案中林某某等被告人有组织地针对老年人等群体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并通过暴力、“软暴力”手段对被害人形成心理强制、威慑,实现“套路敛财、以商养黑”的目的。该组织还拉拢个别公证员、律师共同参与犯罪,极大增加了犯罪的隐蔽性。法院准确认定该团伙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对10名组织、领导者和积极参加者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确保彻底摧毁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
案例二:“黑中介”美容诈骗
01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间,被告人寇某等20余人在姚某某(另案处理)的纠集下,利用商贸公司和劳务公司的名义,在网络上发布虚假招聘信息,高薪诱骗应聘者签订虚假劳务服务合同,以收取中介服务费、美容整形费等名义,骗取20余名被害人48万余元,之后以威胁、欺骗、拖延等方式使合同无法履行,进而实现非法占有目的。该犯罪团伙成员固定,层级分明,分工明确且相互配合,严重扰乱特定行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已形成恶势力。
法院判决认定寇某团伙构成恶势力,以诈骗罪判处寇某恶势力团伙成员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八年不等,并处罚金五万元至十六万元。
02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劳务黑中介”恶势力实施招工诈骗等犯罪 被告人寇某等多人以求职女性为主要犯罪对象,在网络上以介绍高薪职位为诱饵,实施数十起诈骗犯罪,严重侵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权利,严重危害求职中介行业环境,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司法机关准确认定寇某团伙的恶势力性质,实现精准司法、强力打击。
案例三:“黑产业”非法经营
01基本案情
2012年,周某甲被判处缓刑回来后,成立“煤气瓶收购加气档口”,迅速聚拢了一批人员,凭借着他长期积累起来的威望,带领同村兄弟们在甲镇继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为了扩大力量,方便敛财,周某甲以宗族姓氏为纽带,利用兄弟“江湖”义气和施予小恩小惠方法,先后将其村中有劣迹的周某乙、周某丙等一批人吸收到其组织中,在甲镇和乙镇继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组织、指挥和带领组织成员公开随意打砸、暴力打压邻近村庄异姓村民和暴力控制甲镇、乙镇范围内的煤气销售供应(收瓶加气)、富贵竹装运物流生意等。通过在煤气销售供应、富贵竹装运物流生意和开设赌场中分配股份的形式拉拢骨干,经过多年不断整合和扩展,逐步形成了以周某甲为组织、领导者,以周某丁、周某丙等人为主要骨干成员的积极参加者,以周某戊等人为其他参加者,人数较多,结构、层次较为明晰,分工较为明确,较为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组织。
法院判决认定周某等人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等,数罪并罚,判处周某甲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二十一万元。
02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以“非法供销、开设赌场”等为平台实施“招工扩组”形成黑恶势力并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典型案例。该组织内部人数较多,结构明晰,分工明确,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司法机关实现了“露头就打”“打早打小”,对恶势力犯罪的依法严惩,切实保障相关区域商户的合法权益,净化当地的市场营商环境。